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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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业余大学财产物品管理办法

(2011-2012年度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12-03-01

财产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为把学校的财产管理好、使用好,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管理的要求与规定
学校设置财产保管室,安排校财产保管员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部门财产保管员(各部门1名)负责本部门专用财产的保管并协助校财产保管员开展工作。
二、请购、采购、验收、领用及归还的流程
1、请购。各部门需购办公用品、工具、仪器等,必须由需用人提出,统一由部门财产保管员填写请购单。固定资产或专控设备必须打申请报告。
2、审批。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分别经部门负责人、校财产保管员、分管校长审核同意,方能进行采购。大额固定资产(2万元及以上)或专控设备的请购,需经校务会审批。
3、采购。总务处凭请购单安排人员采购,购买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价格较昂贵的物品,采购人员必须偕同有关部门人员一起进行采购,有关部门必须协助采购员作好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按有关规定操作。
4、验收。采购完毕后凭请购单、发票到校财产保管室填写验收单、登记入帐,验收实物的质量和数量,固定资产验收后应及时编号。
5、领用。如属个人需用品,由需用人自行到校财产保管室办理领用手续;如属部门需用品,由校财产保管员到校财产保管室办理领用手续。
6、归还。领用人如不需继续使用,必须尽快归还,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产物资物品损坏、遗失、被盗的处置规定
1、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贵重物品,每学年结束前必须清点一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2、使用人无意将财产丢失,要及时书面上报校务办公室,校办主任核实后提出相关事物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据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学校领导审批。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3、学校财产物资被盗,要及时上报并报公安局备案,学校要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上报教育局,在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要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四、财产物品外借规定
1、公物外借按出借范围、出借规定办理手续,非外借公物一律不得外借。
2、外借公物应有借还日期,到期应及时归还,损坏者负责修复,逾期不还者则应按出借部门规定处理,扣款或赔偿事宜。
3、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留下借用单位加盖公章的正式借条,并到期归还,如有损坏,借用者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五、 财产保管员的变动
财产保管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填写移交清单,由学校领导监交。移交清单的最后必须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的签名和学校盖章。待移交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
六、 附则
1、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
2、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