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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未委〔2011〕2号关于加强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2-04-13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七大“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精神,结合《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切实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与烦恼,满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现就加强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领导体制
建立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分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教育局、文明办、妇联、卫生局等单位相关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落实、推进我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办公室由区教育局和文明办分管领导任主任,区社区学院、区教师进修学院等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建立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挂靠在区社区学院,设中心主任1名。
二、主要工作
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重点围绕宣传、服务、培训、整合、评估等五大功能运作,积极构建并完善“一体两翼”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一体”即成立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两翼”即在全区各中小学和街镇建立心理辅导室。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发挥指导、研究、引领和协调作用,重点加强培训、整合、评估等功能的开发和实践;街镇、中小学心理辅导室重点围绕宣传、服务开展工作。
宣传功能:依托学校、街镇、社会等工作网络,通过“心灵家园”网站、徐汇报及宣传资料编印等途径,面向全区未成年人及家长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把好预防关。
服务功能:向全区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区、街镇、学校的心理辅导机构对区域内突出事件提供分层次的心理辅导服务,并与市级心理辅导中心联动开展危机干预工作。
培训功能:区、街镇、学校的心理辅导机构开展各种层次的心理健康教育;对学校、街镇、社会机构等心理辅导相关人员开展岗位或专业资质培训;培养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和专业能力的心理咨询师,较大幅度提高专、兼职教师获得专业上岗证书的人数和他们的业务水平;选拔、培训、考核、组织、督导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队伍;对家庭教育、亲子关系,家长提高自身心理健康水平,家庭教育理念和家庭教育方法进行指导。
整合功能:建立区级工作平台,整合各类资源,逐步建成区、学校、街镇、社会机构在内的区域性心理辅导工作网络。注重以专家指导、科研引领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事业的发展。
评估功能:建立对街镇、学校等心理辅导机构的评估指标和考评档案,逐步分层开展评估认证。通过评估推动学校、街镇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和工作规范,为学校创建心理辅导实验校和示范校,逐步形成学校和区域的心理特色给予指导。
三、管理模式
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全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进行指导。
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以政府为主导,依托教育资源进行运作,属非赢利性机构,由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区中小学、街镇心理咨询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并开展评估工作。中心配备专职教师编制3个,人、财、物的管理统一纳入区社区学院。
各街镇、中小学心理辅导室业务受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指导,对本社区、本学校未成年人及家长开展宣传服务。
四、经费保障
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场地使用、工作运行、设备维修、网络维护、教师工资等基本管理运行费用从区教育经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区社区学院预算;日常工作经费由区教育局和区文明办每年各支付10万,统一划拨到区社区学院,专款专用,并随着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的发展,逐年增加日常工作经费。各街镇、学校要有开展心理辅导工作的专项经费列支。
徐汇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委员会
2011年11月15日
主题词:未成年人 心理健康辅导工作 实施意见
徐汇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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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