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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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物品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2-11-09
财产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财产的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财产管理的要求与规定
学校设置财产保管室,安排校财产保管员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部门财产保管员(各部门1名)负责本部门专用财产的保管并协助校财产保管员开展工作。
二、 请购、验收、领用、保管、归还和处置的流程
1、财产新增申请
①请购:各部门需购买办公用品、工具、仪器等,必须由需用人提出,统一由部门财产保管员填写请购单,校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购买。固定资产或专控设备必须在年度预算内,如另有需要需要打申请报告,由校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购买。
②调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拨资产,接到上级调拨通知的联系人,应立即向校主要负责人书面汇报,以校主要负责人书面批示为准。
2、审批。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分别经部门负责人、校财产保管员、分管校长审核签字,方能进行采购。大额固定资产(2万元及以上)或专控设备的请购,需经校务会审批。
3、采购。总务处凭请购单安排人员采购,购买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价格较昂贵的物品,采购人员必须偕同有关部门人员一起进行采购,有关部门必须协助采购员作好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按有关规定操作。
4、验收。采购完毕后凭请购单、发票到校财产保管室填写验收单、登记入帐,验收实物的质量和数量,固定资产验收后及时编号。如果购物发票或调拨单未到,资产已经到校,则由采购人员或调拨资产联系人凭送货清单或调拨验收清单会同校财产保管员验收资产并备案,以免资产的无端流失。
5、领用。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由部门的使用人在“设备领用登记本”上签字方可领用;部门需用品统一由各部门财产保管员签字领用。
6、保管。各部门领导为本部门财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老师为部门财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的财产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公共财产的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①校办负责管理第一、二、三、四、五会议室的全部财产;
②总务处负责第一、二、三报告厅,教工之家,全校消防器材以及各教室一般设备的财产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机房一、二、三、四、五、六,贝加莱实验室以及所有教室、报告厅、会议室专用设备的财产管理。
③特教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班级教室、画室、学生寝室、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等场所的财产管理。
④各部门所配公共财产由各部门负责管理,院领导办公场所财产由校办负责管理;
⑤公共建筑物及上述几款中没有涉及的学校财产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7、归还。使用人如不需继续使用财产,必须尽快归还,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教职员工调离学校,须交清所有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8、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的前提下对各类资产进行转移或注销的工作。学校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操作。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表明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损坏程度、报废原因等内容(详见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低值耐久报废申请单),上级主管部门或校主要负责人批复后由校财产保管员做销帐处理,最后由总务处对报废资产进行残值回收工作。残值回收费一律交财务室。
三、 财产物资物品损坏、遗失、被盗的处置规定
1、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贵重物品,每学年结束前必须清点一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2、使用人无意将财产丢失,要及时书面上报校务办公室,校办主任核实后提出相关事物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据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学校领导审批。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3、学校财产物资被盗,要及时上报并报公安局备案,学校要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上报教育局,在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要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四、 财产物品外借规定
1、公物外借按出借范围、出借规定办理手续,非外借公物一律不得外借。
2、外借公物应有借还日期,到期应及时归还,损坏者负责修复,逾期不还者则应按出借部门规定处理,扣款或赔偿事宜。
3、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留下借用单位加盖公章的正式借条,并到期归还,如有损坏,借用者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五、 财产保管员的变动
财产保管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填写移交清单,由学校领导监交。移交清单的最后必须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的签名和学校盖章。待移交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
六、 附则
1、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
2、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