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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业余大学基建工程、维修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维修费、维修费的管理和使用,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市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区教育局徐教基〔
2009〕17号文《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基层单位维修费使用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资金额度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费,是指用于基层单位维修且额度在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金。50万元以及5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区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范畴,应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2、适用项目
一是影响基层单位正常教育教学和校园安全的应急项目;二是基层单位日常维护修缮项目(包括校舍修缮、设备维护等)。
二、使用原则
1、预算原则
维修费必须坚持在年度预算内使用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超出原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须报教育局计财科批准落实资金后实施。
2、自付原则
教育局层面的基建维修项目侧重于资金额度在
50万元以上的整体修缮等项目。凡属基层单位日常维修和应急项目的费用,均由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从公用经费中的维修费预算中列支。
3、应急原则
维修费的使用应优先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项目,并且要预留足够的资金用于难以预料或突发的项目维修上。
三、组织实施
1、责任主体
总务处是维修费的管理部门,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总务负责人对维修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2、方案报备
施工项目原则上不能影响房屋结构,特殊情况下的涉及房屋结构或可能影响房屋结构的项目,其施工方案必须报基建站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影响房屋结构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基建站备案。对于突发情况造成的威胁到校园安全或直接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而急需维修的项目,基层单位应先组织施工人员解除安全隐患,并同步将维修方案报基建站备案。
3、队伍选择机制
施工、监理等队伍的选择须经校务会或者行政会讨论决定,并留有书面记录。
4、合同管理
所有修缮项目,必须由单位与施工方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可参照基建站提供得文本。
5、质量管理
维修项目实行质量负责制。总务部门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做好施工记录,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现场验收、签证。项目资金在人民币
1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监理。
6、竣工验收
在项目竣工后
2周内组织施工方和相关人员完成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并填写好验收报告。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要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及时搜集、整理,在项目竣工后装订成册,完整归档,妥善保管。
四、经费使用
1、充分发挥民主监督
总务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及维修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执行。预算超过一万元的项目,则须在货比三家基础上,将具体预算上报民主监督小组讨论、审核,民主监督小组讨论决定后再上报校务会议审议。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总务处方可执行。
2、决算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层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在
2周内完成工程决算编制,并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定额、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对工程决算进行初步审核。总务部门对工程决算初步审核后,及时将初步审核后的工程决算交给审价机构进行决算审价。
修缮项目资金在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应送审价机构进行审价;修缮项目资金在1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签闭口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金额支付费用。
3、资金支付
在备齐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对未经过申报、审批或私自简化程序开工建设或工程必备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能支付工程款。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汇区业余大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