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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业余大学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11

 根据徐财采〔 2014〕7号文件《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成立验收小组,组长由夏中微担任,组员由邢波、唐群担任。验收管理办法严格按《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徐汇区业余大学
2014年 9月
 
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监管,规范本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依法开展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合同履约验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中标、成交,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第四条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制度,并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的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作为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职能;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合同履约管理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主要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第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完工日期、技术规格等或服务事项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需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验收管理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确认货物或服务事项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对重大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条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相关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采购人须指定专人负责整个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作为验收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但直接参与该项目采购过程的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服务类或大型、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若有必要,采购单位纪检人员可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二)组织验收。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组织验收;采购合同未约定的,采购人也必须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不定期、多次核验,该核验结果与验收书一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项目的验收不影响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抽查。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以及供应商承诺(以下简称采购约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认真核对所购货物的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质量、价格等,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或抽样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相关标准性能指标、材料特性等,并由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对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可根据项目特性以及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服务规范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比对,视服务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事中或事后验收方法。相关检测费用由采购人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三)制作验收书。验收小组应当制作验收书。验收书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基本信息、验收项目名称、内容、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主要技术规格、配置、服务标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约定等。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并注明验收时间(详见附件1)。
(四)验收结果处理。验收结果不符合采购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服务期限内重新供货或提供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结果符合采购约定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验收书是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之一。
(五)验收资料保存。验收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验收相关资料,包括验收书、整改情况等资料。验收资料应当与其他采购活动文件一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验收人员职责:
(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采购约定的合同条款、技术方案、配置型号、服务要求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问题验收小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必须保留相关情况的书面记录。
(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对于验收意见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可以与采购人、供应商进行核实,如果验收意见故意采纳了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虚假事实,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采购约定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
1、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性能、功能达不到采购约定标准的(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全体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六)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服务不能达到采购约定要求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取样检测或取证确认,并书面向区财政局反映。
第十二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参加并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货物或服务,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负责。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了解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或后评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验收或验收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提供虚假验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或不按采购约定要求供货或提供服务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投标、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未如实陈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徐汇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本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日期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