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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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业余大学听障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正版)
发布时间:2014-12-12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顺利完成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听障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
一)
警告 (
二)
严重警告 (
三)
记过 (
四)
留校察看 (
五)
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情节一般,经教育视其改正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视其改正情况,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1、被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刑事拘留、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阅读、收看、浏览淫秽书刊、录像、计算机软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抢夺、传销、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作案价款和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作案价款5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作案价款51-1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款101-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4、作案价款501-1000元以上,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作案价款1001元以上,情节恶劣、无正确认识并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者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为作案者放哨、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条
预谋、策划、组织或指挥群殴,肇事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
1、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挑唆、煽动、纠集、指挥他人群殴,其主要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双方因口角互不相让、互相殴打,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参照本条上述各款,双方均予处分。
7、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8、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参与打架三次者或无故打人者,不管情节、后果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者,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悖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有碍校风校纪者:
1、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与异性或同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参与其他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涂改、转借证章者,开具、伪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
1、转借学生证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自涂改伪造证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开具或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凡涂改、转借证章,开具、使用假证明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负责。
第十四条
故意破(损)坏公共财物,破坏环境卫生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破坏公共设施,故意损坏门窗、桌椅、宿舍家具、绿化园地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建筑物及教室、宿舍墙壁等处乱踩、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擅自撕毁有效期内的公告、通告、处分决定等公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威胁、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
1、侮辱、谩骂教师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暴力威胁教师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殴打教师、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扰乱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
1、扰乱课堂、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私用电器(电炉、电锅、电热器等)、拉(接)电源线等,危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聚众闹事,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上网账号,侵占他人正常使用网络资源,以及侵入校园网服务器,或恶意攻击校园网服务器、篡改校园网主页或校园网所属的分页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酗酒、划拳、起哄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用语言、书信(匿名信)诬陷、攻击、侮辱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用语言或行动影响或干预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妨碍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服饰、仪容不整,举止不文明,违反《上海市徐汇区业余大学听障学生行为守则》,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者。
2、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3、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4、涉外活动违纪者。
5、对检举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度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取消本学年度各种奖学金评定资格,取消贫困生奖、助学金资格一年以上。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处理。
注: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务办公室。
徐汇区业余大学特教部
徐汇区业余大学校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