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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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七大“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精神,结合《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大力加强我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未成年人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未成年人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未成年人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特制订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心成立“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章部长任组长,成员由文明办、教育局、妇联、司法局、市精神卫生中心、华师大心理咨询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担任,中心设在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区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成立未成年人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负责对未成年人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由3—5人组成。
第五条 各校的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校心理辅导老师应积极协助抓好本校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干预对象
第六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未成年人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未成年人,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未成年人,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防教育
第九条 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与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德育室应指导各校、社区对未成年人进行生命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对未成年人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出现危机的前兆,对出现危机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条 各校应在未成年人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未成年人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校心理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未成年人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 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未成年人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各咨询员在工作中发现有未成年人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将相关信息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中心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对咨询员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心理健康中心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区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未成年人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及时将全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未成年人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未成年人名单、学校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未成年人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第六章危机干预
第十七条 对于名单进入《未成年人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未成年人或突发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中心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未成年人工作部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支持系统。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未成年人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区教师尤其是心理辅导教师、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未成年人交心谈心,做未成年人的知心朋友。
第十九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应进行及时的转介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专业心理咨询中心治疗。
第二十条 建立阻控系统。中心值班咨询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未成年人离开,并立即按流程上报给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救助系统。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未成年人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未成年人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未成年人所在校负责人,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取文明办、教育局行政办公室、公安局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中心可先将未成年人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应对心理咨询师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未成年人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相关咨询师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备案。
3.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人员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危机干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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