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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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街镇心理健康辅导室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12-24

 徐汇区各街镇心理健康辅导室作为服务于市民的公益性机构,辅导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第一条:
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做奉献的信念,恪守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道德规范,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第三条:
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自己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第六条:
当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求助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第七条:
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1、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工作人员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的道德准则》。
第九条:
注意加强自己的修养,守时守信,乐于奉献,并注意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严格按照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训练,以《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专业技能。
第十条:
主动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认真参与各类检查、考核。
 
附录《卫生系统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条例》
       《心理测验工作者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