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报告

2021-2022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

2019-2020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

2017-2018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

2015-2016市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

2013-2014市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

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志愿者工作考评制度

(2015---2016年度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16-01-09

为加强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自身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更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志愿者的自我管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协志愿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中心志愿者的整体素质,促使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在我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志愿者工作考评制度。
第一条 考评目的
对志愿者在中心志愿服务期间的表现,以考评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和鉴定。
第二条 考评内容
对志愿者从出勤、工作、专业素质三方面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办法
由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建立《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志愿者档案》,并组织人员对志愿者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形式
中心对志愿者考评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任何评优,并由领导小组讨论是否予以劝退处理。
第五条 考评细则
一、出勤考评
1 .会议出勤:
志愿者参加会议时须按要求进行签到,不迟到、早退、无故旷到,如有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向中心说明。
2 .活动出勤:
中心组织活动,志愿者应准时到场,不迟到、早退、无故旷到,如有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向中心说明。
3 .值班出勤:
志愿者根据中心办公室排定的《志愿者值班安排表》进行咨询工作。不迟到、早退、无故旷到,如有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向中心说明。
三、工作考评
1 、心理咨询师必须态度热情、工作细致和认真,不得迟到、早退,要按时到岗接受咨询者来访。
2 、在热线开通时间段内参照《徐老师热线心理咨询电话接待工作规范》及《徐老师热线接听规范用语》等制度进行咨询工作。
    3、按要求完成咨询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发至中心邮箱。
4 、若来电咨询者提出面询需要,按要求记下大致需求及联络方式、填写面询预约表。
    5、值班工作结束后,填写办公桌面上的值班记录表,并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将钥匙送还门卫处。
    四、专业素质考评
1 、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探索工作规律。
2 、咨询人员要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理解的语言,向来访者解释本中心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其自身权利,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正确认识心理咨询的意义。
3 、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信任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在与来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正当权益;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出发,真诚对待来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接纳对方的各种困扰,对他们需求达到同感的理解,立足于全面发展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尊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愿接受服务的权利。
4 、咨询人员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帮助,立足于启发未成年人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接纳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长。
5 、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隐私和其他秘密;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只有在专业需要和必须会诊时,才能和其他专业人员讨论来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案例;不得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案例作为谈话资料;在研究和写作中需要引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资料时,必须隐去可能辨认出来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有关信息;通常情况下,不得向学校其他人员及家长透露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秘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以及需要争取其他人员帮助,必须向有关人员提供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心理咨询资料时,要向能负责、能保密和有权力、有能力解决相应问题的人员提供,同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安全并使他们感到安全,不进一步扩散有关信息。
6 、咨询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7 、咨询人员必须了解中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推荐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到校外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或治疗,转介时要耐心做好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出的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8 、咨询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及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任何其他关系,不得收受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及其家长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
第六条 本考评制度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第七条 本考评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徐汇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2011 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