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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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业余大学章程(讨论稿)
(2015年12月)
发布时间:2016-01-14
(201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上海市徐汇区业余大学
,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Xnhni Local University
;总校住所地址为:
上海
市大木桥路434号,邮政编码为:200032。
第三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办,是一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独立设置的综合性地区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徐汇区教育局;教育教学业务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学校为全额拔款单位,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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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徐汇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第四条
学校立足地区、服务上海、辐射社区,开展以非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各种层次的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与培训。为地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城区服务,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经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办学责任。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
优化适合学习者终身发展的教育之路,办好人民满意的成人高等教育
”的办学宗旨。
第二章
办学层次、门类和规模
第七条
学校为专科层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学校对具有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学历,或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同等学历,经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合格的人员实施学制文科为三年、理工科为四年的成人专科学历教育。学员修业期满,完成规定的学分并经考试合格及思想品德考核合格,颁发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校开设行政管理、财务合计、工商企业管理、酒店管理、装潢艺术设计(聋人)等专业。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自主调节系部专业的设置和招生比例。
第九条
学校依法与上海开放大学等其他高校或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联合办学,开展专科与本科层次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立足社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服务;依托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积极开拓社会需求的、企业欢迎的、岗位适用的非学历教育与培训,使学校的人才资源和教育资源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一条
学校在保持学历教育原有规模的基础上,同时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非学历教育与培训,其规模(人次)应高于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积极、稳妥地开展与境外教育机构之间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的校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法接受任免。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保证行政政令的畅通,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干部条件和选拔步骤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中层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委员会的决定,处理前款规定中决定的有关事项;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由党政工主要成员参加的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议事机构,商讨、出台学校的重大举措。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通过教职工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正、实绩等情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从精干实效的原则出发,设立校务办公室、教务处、社区教育部、培训部、特殊教育部、总务处及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校长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定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方案,评定教师、管理人员的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等人员为主体组成的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评估与保障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所开设的专业设立相应的专业系部,分别承担相应的教育教学职能;学校设立发展研究部,具体落实教学科研工作;学校建立信息中心,全面承担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为基础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教育信息化基础建设工作,指导教师利用现有资源和各种音像手段,开展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
第四章 管理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的重大举措,尤其是学校的发展计划以及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内分配方案和实施细则,须先经校务委员会酝酿,提出初步设想,然后在调查研究、反复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交由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室、各行政处室、各专业系部等组成的管理网络,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司其职,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岗位设置管理实施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并就该项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徐汇区教育局核定批准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数及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两级聘任。由校长聘任各行政处室负责人、专业系部主任;然后由校长授权行政处室负责人、专业系部主任,聘任教师、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聘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立双方聘任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凡聘任的教师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科研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并向校长和教职工本人提出调解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稳妥地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行后勤工作社会化。
第五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开展非学历教育与培训;
(二)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并经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向完成非学历教育与培训课程并合格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或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颁发的技能证书、或岗位证书;
(四)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积极、稳妥地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聘任和解聘教师和职工。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学校可对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中级或中级以下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进行评定;
(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学;
(二)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和其他情况提供便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改善学生的学习条件;
(五)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
(六)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宗教政策、人员伤亡、财产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学校须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
(八)接受师生员工、社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章 教师、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研究与教育改革;
(二)进行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参加进修或培训;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见解,对学校重大问题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七)聘任期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寓教育于教学之中。自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的健康发展;
(五)接受学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条文。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与教学有关的设施与设备;
(二)对学校教育收费、教学计划、课时安排有知晓权,对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的评价有知情权;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并经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完成教育与培训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获得结业证书、技能证书,或岗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可以在校内依法组织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讲诚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按照国家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自觉缴纳学费;
(四)积极参加实践性教学活动;
(五)努力学习,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八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徐汇区区财政全额拨款。同时,学校通过积极开设非学历教育与培训项目、合作办学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九章 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由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关会计事务、财务预、结算等事项均委托徐汇区教育局财务中心办理,并接受区教育局财务中心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在每一年度的教职工大会上,向全校教职工通报上一年度学校财务结算报告。
第四十三条
若发生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学校搬迁、合并或停办时,应当在徐汇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及时制定善后处置方案,连同学校财产清单,报徐汇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