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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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9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校、部(系)两级干部的责任,根据徐汇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贯彻执行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工作部署。
    2、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校党总支统一领导下,校党政班子齐抓共管,各部门(系)各负其责,依靠广大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校、部(系)两级干部的管理考核。
    3、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4、学校党班班子和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5、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努力发挥学校中心组的功能,组织干部和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6、要注重党风廉政制度和机制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健全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继续推进校务公开;完善学校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各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坚持财务预决算和经费、财产管理和财产采购、设备维护等制度。
    7、严格按照教育党工委关于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选拔任用院中层干部,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抓好校、部(系)两级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对本校和各部门(系)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学校领导班子和校、部(系)两级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如实向区教育党工委和纪检部门报告。
    三、责任分工
    9、校党总支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党总支书记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总支委员会委员以及各部门(系)干部和各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系)及其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0、各部门(系)主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本部门(系)、本支部以及部门(系)副职干部(支部对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责任考核
    1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具体考核工作由教育党工委和院总支负责。我校各级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负责地向组织报告。
    12、校党总支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干部考核范围,每年对校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与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五、责任追究
    13、校领导班子和校、部(系)两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⑴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指示、决定等拒不执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
⑵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重大事故或已经造成后果,影响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
⑶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经费管理和财产管理制度,致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校、部(系)两级违反财务制度建立小金库或收取商业回扣的;
⑷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上级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⑸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⑹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
⑺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1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进行党风廉政状况自查自纠,并填写《徐汇区业余大学(区社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自查情况表》;对于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责任人情况,提出是否进入责任追究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15、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16、责任追究工作在上级党组织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17、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对本校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发生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写出责任分析报告,并由党政班子按规定报送。
    六、附则
    19、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校各部门(系)。
    20、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