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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业余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9

徐汇区业余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徐财预[2012]14号《关于实施徐汇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目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公务卡根据上级要求办理,发卡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建国西路支行。
第五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室;财务室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室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七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现用公务卡具有26-56天的透支免息期。我校公务卡办理报销规定为自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业务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也可通过财务室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我校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维修费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除使用公务卡结算外,也可使用转账支票结算。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劳务报酬等工资性支出仍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利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事先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应在发生消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财务室、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室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室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七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室,由财务室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校财务室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 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所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 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88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然后将新卡号告知财务室。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停止公务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