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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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业余大学听障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9
为保证学生在宿舍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校风,更好地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宿舍管理工作服务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宿舍住、退宿管理
第一条
被学校录取的正式新生,入学时到特教部办理入住手续,然后按照指定的房号、床位号入住,每个学生必须使用与床位号对应的橱柜,私自调换橱柜造成任何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二条
住宿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三条
宿舍钥匙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如丢失及时报告,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
因病等原因需要休学和办理退宿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办理休学退宿手续,其原分配的床位不予保留,复学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毕业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在学校规定离宿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妥善处理好自己的物品,按时离校。
第六条
毕业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时,管理人员到毕业生宿舍验收公共物品是否完好,如有丢失、损坏,视情况按公共物品的损坏情况收取赔偿费。如果责任不清,赔偿费由本宿舍同学均摊。经验收公共物品合格后,管理员负责收回宿舍钥匙,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并盖章后退宿手续生效。
第七条
毕业生应做到遵守纪律,爱护公物,文明离校。违纪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八条
为不影响新生宿舍准备工作,对未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者,按违约视为自动离宿,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一条
在宿舍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维护宿舍内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劝阻、制止有损于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条
离开宿舍时要及时关窗、锁门。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丢失门钥匙要及时上报管理员,由学校总务后勤统一更换门锁。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各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及维修等。
第四条
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违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严禁自行车进入楼内、严禁物品堵塞安全通道。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
第六条
严禁乱拉电线网线,楼内的应急灯等电源插座,一律不准私自接用,一经发现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按原价赔偿和支付使用的公共电费。
第七条
使用计算机必须在供听障学生学习的专用教室内。
第八条
节约用电,离开时要关灯、关电源。节约用水,用后关好水龙头。
第九条
校园内不准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存放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有明火的器具,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燃烧蚊香驱蚊;禁止使用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电热褥等大功率电器,若宿舍内存放以上物品,一经发现以使用违章电器论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行为管理
第一条
任何人不允许私自调换住房和占用空房(包括空床位)。不允许私自留住他人。
第二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相关部门有权对未按期报到、休学等原因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相关学生须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公共环境卫生,做到以下各项:
(1
)宿舍内垃圾及时清理,不准堆积;
(2
)不要将废弃物等扔在下水道里,保持下水管道通畅;
(3
)不向窗外、门外泼水或乱丢杂物;
(4
)不要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等杂物;
(5
)不得将个人物品放在宿舍楼道内;
(6
)不得在宿舍及楼内墙壁上刻画、涂写;
(7
)积极参加宿舍的各项公益活动;
(8
)不做其他破坏宿舍楼内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讲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共同遵守以下各项:
(1
)不得在宿舍内酗酒,不得在宿舍内打架斗殴,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活动;
(2
)不得在宿舍内进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宿舍内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3
)宿舍以外的地方要衣着得体,不准赤身裸体或穿睡衣、拖鞋在楼道和校区内行走,严禁在楼道内打篮球等其它体育活动;
(4
)不准在楼内及宿舍内摔瓶子和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的行为;
(5
)宿舍内不得饲养任何动物;
(6
)禁止一切经商行为。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
)住宿学生应服从特教部的安全及卫生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
(8
)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不准用脚踢门、砸玻璃、撬门、撬锁,不准拆卸和损坏家具。
(9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校门每晚10
:00
关门。特殊情况晚归学生需在门卫处登记夜迟记录方可进入。
(10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宿舍每晚10
点30
分必须熄灯。
(11
)专科业余班的学员原则上不得在学校住宿。住宿生一个学期因私请假不得超过3
次,请假除特殊原因外(家长证明),不得超过1
天。
特教部将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表现定期通知学校相关部门,作为班级和学生德育综合考评、评优和奖学金评定的依据,并纳入学生的年度操行评语。违反以上规定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将依据《上海市徐汇区业余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注: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务办公室。
徐汇区业余大学特教部
徐汇区业余大学校务办公室
二
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