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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相关知识
作者:校工会 陈云 发布时间:2009-06-18

一、工会的性质和活动准则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2、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作为执政党和国家政权阶级基础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也必须以宪法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来指导和规范工会的一切活动。
工会遵守和维护宪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才能保证工会工作有明确的方向。同时,宪法体现了广大人民意志和对人民利益的保障,工会只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尊严,才能真正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须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由工人阶级队伍中最有觉悟的先进分子组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工会和工人运动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作为一个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又应该按照自身的性质、基本职责和特点,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接受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辩证地统一在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活动之中。


二、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慎重,同时要求工会给职工以帮助和指导。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作为三方代表之一,共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同级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有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
基层工会组织不参加仲裁委员会。但是,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可以为其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工会有权进入企业,及时了解、发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企业有义务予以协助。
协助用人单位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工会是关心群众生活,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协助行政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各项集体福利设施,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的群众性组织,以此激发和保护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协同行政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